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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0-12-29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2020-12-29

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
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