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1986-10-25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86-10-25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1986-10-25
一、
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
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
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