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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96-07-04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1996-07-04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2
公布日期
1996-07-04

一、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