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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1993-11-04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1993-11-04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1
公布日期
1993-11-04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