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00-07-08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00-06-30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2000-06-30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