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1999-09-14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1999-09-06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2
公布日期
1999-09-06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