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0日证监会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1年5月23日证监会令第71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冻结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10月21日证监会令第59号公布 2020年3月13日证监会令第165号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等。 规章的立项、起草、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7年5月3日证监会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6月4日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 证监会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