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 (2014年12月8日证监会令第111号公布 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中国证监会委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9月1日证监会令第68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8日证监会令第131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24日证监会令第9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89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 | 证监会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