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2月15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 | 档案局 | 2023-02-15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7 | |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 | 网信办 | 2023-02-03 |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 | 发展改革委 | 2023-03-28 | |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20 | |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6 | |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6 | |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0 | |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0 | |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20 | |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 科技部 | 2023-03-14 | |
| 烈士公祭办法 (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令第52号公布,2023年3月3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9号修订) 为了缅怀纪念烈士,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牺牲的烈士的活动。 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2023-03-31 | |
|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2月27日印发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派生国家秘密定密(以下简称派生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 | 国家保密局 | 2023-02-27 | |
|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根据2023年3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三条 和第八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 | 交通运输部 | 2023-03-23 | |
|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烟草局、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国家能源局令第3号公布 2023年3月23日《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修订)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地震局 气象局 国防科工局 烟草局 海洋局 民用航空局 文物局 能源局 | 2023-03-23 | |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 | 银保监会 | 2023-02-11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3月10日水利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 | 水利部 | 2023-03-10 | |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牙膏实行备案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6 | |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2月14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 国家 | 医保局 | 2023-02-14 | |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