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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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pdf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pdf | 商务部 | 2024-03-22 | |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 | 网信办 | 2024-03-22 | |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 | 民政部 | 2024-03-01 | |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2024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 发展改革委 | 2024-02-08 | |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3-18 | |
| 供电营业规则 (2024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 | 发展改革委 | 2024-02-08 | |
|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3-08 | |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 交通运输部 | 2024-02-18 | |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024-03-25 | |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 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2024-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