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 | 知识产权局 | 2010-12-29 | |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01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01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 国资委 | 2010-12-24 | |
|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公布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旅行社经营模式,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国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指取 | 国家旅游局 | 2010-12-3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 | 林草局 | 2011-01-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一)在台湾完 | 海关总署 | 2010-12-29 |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 | 林草局 | 2011-01-25 | |
|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2010年12月28日审计署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 | 审计署 | 2010-12-28 | |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 | 民政部 | 2010-12-27 | |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 | 银保监会 | 2011-01-13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 民政部 | 2010-12-27 | |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 | 林草局 | 2011-01-25 |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1-01-01 |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2011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1-01-04 | |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 | 环境保护部 | 2010-12-15 | |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公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0-12-24 | |
|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0-12-31 |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 | 环境保护部 | 2010-12-15 | |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0-12-31 | |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 | 建设部 | 2011-01-26 | |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