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 | 公安部 | 2020-07-20 | |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20年7月1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 | 科技部 | 2020-07-17 | |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0-07-23 | |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 | 银保监会 | 2020-07-17 | |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公布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 | 文化和旅游部 | 2020-07-20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银保监会 | 2020-07-1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 | 交通运输部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