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 | 民政部 | 2020-09-01 | |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 | 交通运输部 | 2020-08-04 | |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 | 医保局 | 2020-07-30 | |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4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0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 发展改革委 | 2020-07-29 | |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修正)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继续盘问工作由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二次修正)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 2020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发展改革委 | 2020-09-11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