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 | 民政部 | 2012-08-08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 | 卫生健康委 | 2012-06-07 |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2-07-01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 公安部 | 2012-07-17 | |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2012-08-13 | |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 原国土资源部 | 2012-06-01 | |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 | 卫生健康委 | 2012-09-06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2-07-17 |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2-07-01 | |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农业农村部 | 2012-05-02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 | 农业农村部 | 2012-05-02 | |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 | 银保监会 | 2012-06-07 | |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3日起施行)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2-06-13 | |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 | 商务部 | 2012-06-15 | |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 | 应急管理部 | 2012-07-17 | |
| 环境监察办法 (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 | 环境保护部 | 2012-07-25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知识产权局 | 2012-07-18 | |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12-05-28 | |
|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 | 文化部 | 2012-08-14 | |
|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银保监会 | 2012-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