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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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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银保监会2022-08-05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
农业农村部2022-07-0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2022-02-14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11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次委务会通过 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公布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发展改革委2022-04-1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建设部2022-03-0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公布,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08-23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2022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公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 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
交通运输部2022-07-13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2022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
交通运输部2022-02-1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公布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
交通运输部2022-04-2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08-23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以下简称 " 国际通信出入口 " )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是指国内通信传输信道与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之间的转接点。包括: (一)国际通信光缆、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08-23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0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08-23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2022年7月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
档案局2022-07-01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1号修订)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2022-07-2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31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
网信办2022-06-2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
气象局2022-08-15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22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
交通运输部2022-07-0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6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
交通运输部2022-08-0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 管理
交通运输部2022-02-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市场监管总局2022-04-26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
农业农村部2022-04-15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
气象局2022-08-15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商务
商务部2022-02-11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气象局2022-06-1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3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
网信办2022-07-0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管总局2022-05-25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
交通运输部2022-04-21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局2022-04-14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第4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
农业农村部2022-06-17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0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1号修订)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按照债务类型划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外汇局2022-07-26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22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尾矿污
生态环境部2022-04-06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按照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2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22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22年6月2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
退役军人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2022-06-28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
交通运输部2022-06-30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中国民用航
交通运输部2022-02-1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1号公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适用于下列升力来源类型的有人驾驶的自由气球: (a)加热空气(热气球): (b)比空气轻的气体(轻气球): (c)加热空气和比空气轻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混合气球)。 定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a)轻气球,是指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b)热气球,是指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c)混合气球,是指靠热空气和轻于空气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产生升力的气球
交通运输部2022-07-27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2022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及定义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指在可能使用应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驾驶技能和体力的情况下,飞机有能力继续可控飞行和着陆;着陆时,飞机可能出现因失效情况而导致一些损坏。 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
交通运输部2022-05-3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
证监会2022-02-1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2022-06-2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令第111号公布 2022-08-01实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2022-06-28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 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
证监会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发布 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交通运输部2022-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2022-03-01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 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
国资委2022-06-29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含 1 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0 吨,下同)、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08-23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03-10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
宗教局 财政部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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