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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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1-06-28 | |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 | 发展改革委 | 2021-06-28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4年7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 | 发展改革委 | 2021-06-28 |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 |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应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1-06-28 | |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1-06-28 | |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发布 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 | 商务部 证监会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外汇局 | 2021-06-28 | |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 |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局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