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 “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 ” )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 “ 通信网络 ” )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行政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在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