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 “ 影响境外的核事故 ” )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 “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201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