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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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 | 广电总局 | 1994-02-0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 | 海关总署 | 1993-02-26 | |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 | 公安部 | 1994-02-24 | |
|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 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除本办法第八 | 交通运输部 | 1991-10-10 | |
|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 (1989年2月10日(89)交无委字75号发布 自1989年2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水上通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负责核发沿海部属各海运局、远洋公司、救捞局、航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航务工程局、各院校、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秦皇岛港务局、大连轮船公司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公司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长江沿线各港务局,部属航运、航道、航 | 交通运输部 | 1991-10-10 | |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 | 档案局 | 1992-03-30 | |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公布 自1993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陆沿海省市与台湾地区的货物交流,引导海峡两岸民间小额贸易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台湾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的人员。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 1993-09-25 | |
|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年1月22日国家环保局、能源部(91)环管字第050号发布 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是指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本规定适用于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其废弃后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装置以及污染管理和进出口活动。 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多氯联苯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拥有含多氯联苯电 | 国家环保局、能源部 | 1991-03-01 | |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 | 司法部 | 1993-12-01 | |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1-02-04 | |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 | 教育部 | 1992-10-26 | |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年6月27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 自199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 | 教育部 | 1992-06-27 | |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1年9月27日国档发〔199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 | 档案局 | 1991-09-27 | |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 | 民政部 | 1992-08-25 | |
|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税发〔1992〕137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税发〔1992〕137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 | 税务总局 | 1992-06-12 | |
|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各有关海洋捕捞企业,部属水产院校及科研单位:我部曾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发出通知,决定执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并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鉴于当前有些国家对我 | 农业农村部 | 1991-06-08 | |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能源部能源办〔1990〕1162号公布 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适应电网用电负荷的变化及电力负荷的峰谷差不断增大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制定本规定。 调峰工作是电力生产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对保证全网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电网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质量有重要作用。各电网应高度重视电网调峰工作并根据电网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措施加强调峰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 | 能源部 | 1990-12-31 | |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14日银发〔1993〕7号文印发 自1993年1月14日起施行)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 | 人民银行 | 1993-01-14 | |
|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奖励、保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环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 | 环保局 | 1992-02-20 | |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 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2017年4月17日农办农﹝2017﹞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修订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 | 农业农村部 | 1993-11-10 | |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 |
|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1-08-10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 水利部 国家计委 | 1992-04-03 | |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1-07-27 | |
|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引 言 1.1概述 1.1.1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同时,应加强换料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剂量不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4-03-02 | |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概述 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1-07-27 | |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环管〔1994〕140号发布 2007年7月6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 | 环保局 | 1994-03-16 | |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1993-12-24 | |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2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布) 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1992-11-22 | |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权〔1994〕41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机关通 | 版权局 | 1993-08-01 | |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 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3-06-17 | |
|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 |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 1993-03-30 | |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 | 交通运输部 | 1992-08-31 | |
|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 | 交通运输部 | 1992-09-02 | |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以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 | 原国家海洋局 | 1992-08-26 | |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l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0-11-10 | |
|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4年3月25日人调发(199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 | 人事部 | 1994-03-25 | |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 | 民政部 | 1993-10-18 | |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 | 水利部 | 1994-06-27 | |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 | 司法部 | 1992-06-15 | |
|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1993年8月18日交通部令1993年第4号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入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据《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以下称“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包括军用船舶。 船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允许船舶进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内水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称“船站”)。 船站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无线电规则并使用卫星水上移动频率。 | 交通运输部 | 1993-08-18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部 | 1992-10-07 | |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 | 司法部 | 1991-09-20 | |
|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 | 税务总局 | 1993-12-28 | |
|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公布)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公布)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典当业的死当 | 税务总局 | 1993-12-28 | |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 | 税务总局 | 1994-03-31 | |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 |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1994年2月22日劳部发〔1994〕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02-22 | |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自1992年9月2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 HSK),特制定本办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 | 教育部 | 1992-09-0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 | 交通运输部 | 199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