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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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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
银保监会2021-11-3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
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2021-11-30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
教育部2021-11-27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2021年11月19日审计署令第14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
审计署2021-11-19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201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2021-11-19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1-11-16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
交通运输部2021-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
海关总署2021-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
海关总署2021-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
海关总署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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