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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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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3-07-09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权〔1994〕41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机关通
版权局1993-08-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 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
国家核安全局1993-06-17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1993年8月18日交通部令1993年第4号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入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据《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以下称“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包括军用船舶。 船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允许船舶进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内水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称“船站”)。 船站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无线电规则并使用卫星水上移动频率。
交通运输部1993-08-18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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