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 | 税务总局 | 1994-03-31 | |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 | 水利部 | 1994-06-27 | |
|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4年3月25日人调发(199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 | 人事部 | 1994-03-25 | |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环管〔1994〕140号发布 2007年7月6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 | 环保局 | 1994-03-16 | |
|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引 言 1.1概述 1.1.1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同时,应加强换料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剂量不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4-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