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01 | |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1-14 | |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1-14 | |
|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 | 税务总局 | 1994-11-09 | |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