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卫生部令第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 | 卫生部 | 1995-04-27 | |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5-10 | |
| 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 | 司法部 | 1995-06-02 |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 | 水利部 | 1995-04-21 | |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 公安部 | 199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