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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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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1995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目的 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 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 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 1.1.3本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30日档发字〔1995〕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
档案局1995-06-30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定期报告 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1.2 报告内容 (1)建造活动的进展情况; (2)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 (3)该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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