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 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 国家体委、人事部 | 1996-07-03 | |
|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5日国家体委令第23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6-07-05 | |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 | 交通运输部 | 1996-05-20 | |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6-06-17 | |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 | 民政部 | 1996-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