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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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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1日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 自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中国人民
人民银行1997-11-21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
人民银行1997-10-23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
人民银行1997-12-11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
人民银行1997-10-07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阐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核燃料循环所产生的固态、液态和气载放射性废物。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
国家核安全局199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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