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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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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1998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必
中国地震局1998-08-10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 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
人民银行1998-05-09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 (一) 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 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 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
国家核安全局1998-05-12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
交通运输部1998-06-12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1998年7月1日第266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行政财务活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
国管局199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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