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一、安钠咖属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药品,同时也是治疗动物疫病的兽药产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滥用,保护人体健康。 二、兽用安钠咖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兽医临床需求,该产品仅限于生产注射液,其他剂型的产品及含有安钠咖成分的制剂产品一律不得生产。 三、农业部畜 | 农业农村部 | 1999-03-22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9-03-19 | |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1999-03-19 | |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 | 公安部 | 1999-03-25 | |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 | 教育部 | 1999-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