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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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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
水利部1999-09-24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水
水利部1999-10-18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军用核设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国防核科学技术工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二)核动力装置; (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国防科工局1999-11-08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9〕125号)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
体育总局1999-10-14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第179号通知 自1999年10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税务总局199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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