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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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2015年1月9日证监会令第112号公布 自2015年1月9日期施行)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2015年2月17日证监会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9月25日证监会令第15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18年6月27日证监会令第145号公布 自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8日证监会令第1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公民(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1年7月14日证监会令第186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证监会 | 2021-12-16 | |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27号公布 2016年4月19日 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124号修订)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 | 证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2021-12-16 | |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 证监会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