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2001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 | 知识产权局 | 2001-11-28 | |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经贸部采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与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查和反馈,负责对全国机电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1-12-20 | |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系指经营招标商品的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商品出口数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1-12-20 | |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对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可以实行招标。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额。 商务部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招标商品种类及招标商品的配额总量。 商务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1-12-20 | |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