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 | 原国土资源部 | 2004-01-09 | |
|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4-01-20 | |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2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 2004年2月12日 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 | 国资委 | 2004-02-12 | |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 自 2004年2月12日 起施行)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 | 国资委 | 2004-02-12 | |
|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04-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