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6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 号公布 自 2005年1月1日 起施行) 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 | 国资委 | 2004-11-26 | |
| 兽药注册办法 (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 新兽药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联合研制的新兽药,可以由 | 农业农村部 | 2004-11-24 |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 | 水利部 | 2004-11-30 | |
| 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 | 商务部 | 2004-12-02 | |
|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 | 水利部 | 2004-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