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11号发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城市监管办公室协助区域电监局从事电力市场监管工作。 电力市场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电力市场主体 | 电监会 | 2005-10-13 | |
|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10号发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 | 电监会 | 2005-10-13 | |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 司法部 | 2005-09-30 |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 司法部 | 2005-09-30 | |
|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 | 商务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5-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