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200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44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 海关总署 | 2006-01-13 |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6-01-17 | |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 | 民政部 | 2006-01-16 | |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 民政部 | 2006-01-12 | |
|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2006-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