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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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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
建设部2007-03-01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
卫生部2007-02-1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2007年4月10日电监会令第23号发布 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
电监会2007-04-10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
教育部2007-02-0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 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建设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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