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统称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直属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 | 海关总署 | 2009-01-04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委 | 2008-12-29 | |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台 | 卫生健康委 | 2009-01-04 | |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 | 司法部 | 2008-12-21 | |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 | 科技部 | 2008-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