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07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6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巴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渤海生物资源,保护渤海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渤海是指老铁山灯塔(北纬38°43′41〃、 | 农业农村部 | 2010-11-26 | |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