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3月10日水利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 | 水利部 | 2023-03-10 | |
|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 科技部 | 2023-03-14 | |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0 | |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0 | |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3-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