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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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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9-21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银保监会2012-07-25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03-0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 2012-05-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财政部2012-03-02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10-2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2013-01-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
财政部2012-10-22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
文化部2012-08-1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
商务部2012-09-2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05-28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0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公布 自 2012年6月1日 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国资委2012-04-2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知识产权局2012-07-18
环境监察办法
(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
环境保护部2012-07-25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2-12-10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2013-07-01实施)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
财政部2012-12-1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
应急管理部2012-07-17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已注册机动车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2012-12-27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
商务部2012-06-15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18日商务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
商务部2012-12-18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2012年12月14日公安部令第1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
公安部2012-12-1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委2012-04-24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
农业农村部2012-10-01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2012年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层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2-22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3日起施行)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06-13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
档案局2012-12-17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
商务部2012-02-2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
银保监会2012-06-07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28日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
审计署2012-11-28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12-02-0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 2012-04-01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财政部2012-02-07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 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财政部2012-12-0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
农业农村部2012-05-02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农业农村部2012-05-0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1-1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7-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7-17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
卫生健康委2012-09-06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
文化部2012-09-2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原国土资源部2012-06-0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
司法部2012-11-2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2-08-1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公安部2012-07-17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部2012-05-02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12-12-06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 2013-01-01实施)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财政部2012-12-06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卫生健康委2012-11-2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教育部2012-11-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7-0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
卫生健康委2012-06-07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
民政部2012-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年12月4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交通运输部2012-03-14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
外交部2012-12-25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知识产权局2012-03-08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
知识产权局2012-03-15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局2012-11-22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
宗教局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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