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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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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2021-06-28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
人事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
外经贸部 工商总局2021-06-28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局2021-06-2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发布 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
商务部 证监会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外汇局2021-06-28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06-28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应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4年7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
发展改革委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
保密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
发展改革委2021-06-28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8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8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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