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 | 宗教局 | 2015-07-06 | |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 | 发展改革委 | 2015-02-17 | |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修订)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 电监会 | 2015-05-30 |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 | 建设部 | 2015-05-04 | |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 税务总局 | 2014-12-27 | |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 | 民政部 | 2015-02-16 | |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4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 | 公安部 | 2014-11-29 | |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6 | |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6 | |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 | 交通运输部 | 2015-05-07 | |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2015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2015-04-03 |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 | 林草局 | 2015-04-30 | |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 | 环境保护部 | 2015-07-13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5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 | 人民银行 | 2015-04-01 |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 建设部 | 2015-01-22 | |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发布施行) 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5-03-16 | |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4 | |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2014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 |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12-22 | |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 | 新闻出版署 | 2015-02-10 | |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县 | 交通运输部 | 2014-12-24 | |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 | 教育部 | 2014-12-08 |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30 |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30 | |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气象局 | 2015-03-12 | |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 | 气象局 | 2015-03-12 | |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 | 银保监会 | 2015-01-30 | |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15-03-11 | |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2008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15-01-22 | |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5-04-01 | |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 | 体育总局 | 2015-07-01 | |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5-05-19 | |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 | 环境保护部 | 2014-12-19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 | 环境保护部 | 2015-04-16 |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根 | 发展改革委 | 2014-12-27 | |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24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商务部 | 2014-12-29 |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5-05-27 | |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5-06-02 | |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 | 税务总局 | 2014-12-02 | |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 | 知识产权局 | 2015-01-16 |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 | 卫生健康委 | 2015-03-26 | |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 | 国家民委 | 2015-06-16 | |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5年6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 | 银保监会 | 2015-07-16 |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