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2009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 “ 影响境外的核事故 ” )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 “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 |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201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