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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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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
交通运输部2016-03-28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2016-03-1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交通运输部2016-03-17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备用] 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 (1) 于2016年4月17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 (2) 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 (b) 双发飞机 (1)
交通运输部2016-03-17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交通运输部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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