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1)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 | 海关总署 | 1988-10-27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 | 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 1989-07-10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 | 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矿部 | 1989-01-10 | |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 | 司法部 | 1989-12-23 | |
|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自1989年5月30日施行) 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自1989年5月30日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分局: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提出的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意见,经研究确定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资源品种,不作为捕捞对象的不列入本名录。 二、海洋渔业资源经济价值较高 | 农业农村部 | 1989-05-30 | |
|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渔港监督处,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遵循《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的原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 | 农业农村部 | 1989-06-27 | |
| 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的规定 (1990年4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2号发布) :为表彰长期在体育系统勤奋工作,对体育事业发展做 出一定贡献的工作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其退休或退出领导岗位后, 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 (一)在体育系统工作达30年(女同志25年)者 ; (二)担任体育系统处级职务达15 年,或担任处级以上(含 处级)职务连续计算达15年者; (三)连续担任县级体育局长长达15年者; (四)在体育系统连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达12年者; (五)担任体育系统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职务连续计算8年者; (六)担任国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0-04-10 | |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1990年4月14日人调发〔199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入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调整工作技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0-04-14 | |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 | 建设部 | 1989-11-21 | |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施行)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 | 公安部 | 199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