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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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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年1月22日国家环保局、能源部(91)环管字第050号发布 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是指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本规定适用于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其废弃后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装置以及污染管理和进出口活动。 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多氯联苯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拥有含多氯联苯电
国家环保局、能源部1991-03-01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1-02-04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各有关海洋捕捞企业,部属水产院校及科研单位:我部曾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发出通知,决定执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并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鉴于当前有些国家对我
农业农村部1991-06-08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能源部能源办〔1990〕1162号公布 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适应电网用电负荷的变化及电力负荷的峰谷差不断增大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制定本规定。 调峰工作是电力生产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对保证全网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电网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质量有重要作用。各电网应高度重视电网调峰工作并根据电网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措施加强调峰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
能源部1990-12-31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1-08-10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1991-07-27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概述 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
国家核安全局1991-07-27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l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0-11-10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
司法部1991-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
交通运输部199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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