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 | 司法部 | 1992-06-15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 水利部 国家计委 | 1992-04-03 | |
|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奖励、保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环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 | 环保局 | 1992-02-20 | |
|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税发〔1992〕137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税发〔1992〕137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 | 税务总局 | 1992-06-12 | |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 | 民政部 | 1992-08-25 | |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1年9月27日国档发〔199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 | 档案局 | 1991-09-27 | |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年6月27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 自199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 | 教育部 | 1992-06-27 | |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 | 档案局 | 1992-03-30 | |
|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 (1989年2月10日(89)交无委字75号发布 自1989年2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水上通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负责核发沿海部属各海运局、远洋公司、救捞局、航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航务工程局、各院校、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秦皇岛港务局、大连轮船公司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公司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长江沿线各港务局,部属航运、航道、航 | 交通运输部 | 1991-10-10 | |
|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 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除本办法第八 | 交通运输部 | 199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