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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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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4年10月11日起施行)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
电力工业部1994-10-1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06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
农业农村部1994-11-08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1994年7月18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公布 自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 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制定本规定。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
交通运输部1994-07-18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
税务总局1994-11-09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1-14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1-1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2-0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部1994-08-29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专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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