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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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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
交通运输部1995-07-15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1995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目的 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 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 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 1.1.3本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06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995-08-2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
卫生健康委1995-08-07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30日档发字〔1995〕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
档案局1995-06-30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定期报告 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1.2 报告内容 (1)建造活动的进展情况; (2)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 (3)该
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
建设部199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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